一、离婚案举证证据所需材料
(一)、身份主体材料:1.身份证2.户籍证明材料3.结婚证(离婚证)4.居住证5.子女出生证6.收养证明材料
(二)、需要分割财产材料:1.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房产证、产调)2.股票清单(上市公司)3.股权、投资等证明材料(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4.银行存款证明材料5.车辆所有权证明材料6.其他有价证券证明材料7.其他有价值材料证明材料(实物及评估材料)8.社保缴纳证明材料9.工资或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三)、争夺抚养权所需材料1.工资或其他收入证明材料2.对子女成长有力证明材料(学历、收入、一直抚养等)3.对子女成长不力证明材料(有犯罪记录、家暴、收入等)4.子女的倾向性意见证明材料5.第三人证人证言
(四)、可能多分或少分证明材料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明材料
(五)、损害赔偿所需要证明材料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案件什么证据最合法有力对于离婚案件,如何收集据是个关键问题,证据越充分,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是不会主动的收集此类证据。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都必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对象可以把证据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所谓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因一方或婚外关系、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三、离婚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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