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用信息。在申请批准征地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通知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征地通知书张贴在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的村庄。有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网上发布征地公告,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在张贴、发布、广播征地公告的过程中,应当进行摄像、录像,并妥善保存取得的照片、录像资料,备查。征地通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民共同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类型、面积被征用的土地及其所属土地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并如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经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农民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当盖章、签字确认。
3。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的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情况函告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纳条件、社会保障对象数量、筹资渠道和缴纳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4征地听证公告。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情况,包括被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件等由有关部门确定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人数、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支付比例等,并对农民有权申请听证的补偿标准、安置渠道和社会保障措施进行说明。国土资源办公室负责在被征地村张贴听证通知书,并告知农民。5。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批准前,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社会保障工作。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笔录,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必要时,应修改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资源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服务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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