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主要是指债权人打官司虽然取得了胜诉,但债权却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类似的个案,固然有一部分是债务人没有财产执行引起的,也有一部分是由于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给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抢先取得受偿造成的。笔者认为,企业清理债权时一定要重视诉讼保全,债务人有财产的一定要做好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对债务人财产或与案件有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几点:
(一)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债务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股票证券、股权股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案外人的财产不得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四)申请保全银行存款、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期限一次不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一次不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保全期限届满前应当向法院办理手续,才能相应延长。财产保全有着极大作用,它不但可以固定债务人的财产,为日后执行提供物质基础,可节省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诉讼保全的财物中直接、优先受偿(除了采取破产、参与分配程序的以外)。此外,诉讼保全还可以造成债务人心理压力,使债权人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诉讼保全对于企业有效清理、实现债权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一、债权清理的最后程序执行
执行是企业债权清理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将债权转化为现实财产的最重要过程。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债权人在其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企业在执行程序中应注意几点:
(一)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越早申请执行,债权受偿的机会越大;如果逾期申请执行,法院将不予执行。
(二)应当收集、提供或申请法院调查债务人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具体包括通过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部门、车辆船舶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工作单位、住所地村(居)委会等进行调查。如果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中止执行;执行中止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新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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