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法定)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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