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可以享有本人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一)鉴定受理条件
已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已生效,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鉴定申请材料
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近期一寸照片1张(贴在鉴定表上);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4、完整的原始病历、出院记录、诊断结论、检查报告单等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鉴定办理流程
1、由当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协助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2、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收到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告知单》。
3、申请人需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4、被鉴定人按照《体检告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携带病历资料原件(包括X、CT、B超等片子、检查报告单、病历和出院记录等),到指定医院参加伤残体检。(四)鉴定办结时限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自收到完整材料并缴纳鉴定费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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