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伤情鉴定必须做吗?
工伤的情况下,伤者职工必须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在规定时间内,伤者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利申请二次鉴定,伤者职工不配合做伤残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
二、有关伤残的相关规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三、伤残鉴定可以做两次吗?
在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做一次,因为在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往往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往往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的,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但这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并且,由于鉴定费用价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为此提前支出一笔钱,最后未必得到法院接受。
因此,律师建议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这样法院在通知原被告双方并征求双方意见后,会委托鉴定机构为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比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更容易得到法官的采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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