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区内迁移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纳税人办理期限
纳税人自办理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详见“变更税务登记流程”),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纳税人迁移必须在当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
◆注意事项
1、为避免执法系统出错,区内迁移审批、移交以及迁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变更必须在当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办理完毕。对20日以后提交跨区迁移申请的,主管税务分局可引导纳税人下月再进行跨区迁移申请。
2、对区内迁移的纳税人因汇算清缴期限未到或当期有预缴税款但未形成多缴的,移送迁入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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