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交纳维修资金(三楼维修资金窗口)——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审核制证——交费领证(三楼发证大厅)
二、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售房单位须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售房单位统一发放)
3、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商品房买卖契约(乙方正本)
6、物业维修资金发票
7、委托书(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10、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
备注:
1、未成年人购房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
2、第8、9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经济适用住房应将第4项商品房预售合同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
三、收费标准:
1、商品房买卖:
住宅:
房产登记费:80元/证
房产交易费:3元/平方米,卖方单方交纳
非住宅:
房产登记费:550元/件
房产交易费:买卖双方各按5元/平方米交纳
2、经济适用房:
房产登记费:40元/证(套)
对中低价商品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转让手续费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3、其他税费:
(1)契税:
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税率为2%,非普通住宅、其他房屋税率为4%。
(2)物业维修基金:
多层(无电梯):75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有电梯):120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多层(无电梯):5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有电梯):90元/平方米
四、工作时限:
自登记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双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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