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给予批准指令后,公安机关需要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指令,其实也就是立即执行。执行情况要及时上报到人民检察院。如若人民检察院对于逮捕申请给予不批准的指令,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说明缘由同时要求公安部门补充提供相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回执要在3天内送达给检察院,否则,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提起纠正违法。
批准逮捕后执行期限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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