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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