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工资基数的计算员工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房租水电费、扣伙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2、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包括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劳动者工作6个月及以内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若劳动者工作6个月以上,1年及以内的,按1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若劳动者工作1年以上,1年6个月及以内的,按1.5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若劳动者工作1年6个月以上,2年及以内的,按2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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