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7-19 18:10:26 3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务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区别

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存在着显著差异。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即劳动者和雇佣方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设定了雇主和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这层关系中,劳动者被认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从属关系,必须严格遵守雇主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与之相对照的是,劳务关系则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两者在权利与义务构成方面并不具有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受到接受劳务一方的人事管理。此外,在劳动关系中,双方通常会签订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则会签订劳务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区分

劳资关系统一针对工人及雇主这两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同时还严格要求满足法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在此过程中,劳动力的供给方需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而用人单位则需要具备发放薪酬的资质。反之,劳务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司机构与人之间的互动,它也可以存在于公司与公司之间、人与人之间甚至是超过两人的主体之间。劳务关系的实施主体在法定层面上只需要拥有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无需拥有劳动者身份或用以发放薪酬的资格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差异在于:在劳动关系中,雇员通常服从雇主的领导和管理,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雇主则拥有对员工的管理权。双方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劳动合同来进行约束和规范。然而,劳务关系则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存在任何从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雇主的人事管理,而是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来维护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结构更加趋向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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