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是还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请求赔偿,但离婚协议时吗,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
离婚能否向对方要求离婚赔偿
离婚时能要求离婚赔偿的只有无过错方。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离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
(一)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二)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三)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赔偿。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的时候往往是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这里针对“过错”大家一定要注意,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认为的那些过错行为,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自然就要求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符合法定的过错情形,否则的话也是无法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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