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时间:2023-07-01 16:11:18 2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土地使用权在经营上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众所周知,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与国家(政府)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和出让金等等,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个重大例外,等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经登记而取得,因为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续的法律基础,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创造和保有财富信心的最具价值的法律制度。

3、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不论其条件宽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费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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