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需要什么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5、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6、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7、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泰安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明确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审批
4、省级或市级签发人核发,逐级下发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5、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
三、泰安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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