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表格à准备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à申请设立登记à领取营业执照或驳回通知书
二、办事条件: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三、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②;
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⑤;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注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注③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①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②深圳市辖区登记的公司可直接提交原件核对。③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④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⑤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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