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实施行政管理而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共识。
行政合同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是公法精神与契约自由的结合。它不仅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同于民事合同。它在性质、法律适用和调整原则上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签订主体的角度来看,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国家行政主体,第三,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是公益性的。如上所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也通过双方履行合同来实现。行政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属于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主体的范畴。从内容上看,它仍然无法摆脱公法的性质。第四,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行政优先权。一般来说,民事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双方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订立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因此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不仅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且是行政管理人。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优势权。例如,行政机关有权监督合同的履行,纠正相对人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因严重违约而对对方施加制裁的权利也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
区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合同性质体现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表达相同意思的协议。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特征。一般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决定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能。行政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同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对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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