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及其实施办法,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符合条件;(二)营业地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四)依法设立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必须报请审查经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限定名称是指分支机构名称前必须加上公司全称;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首先向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1
2。公司法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登记委托书。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关于设立分公司)复印件一份。提交公司自有财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产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6。总行资金证明
7。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取得营业执照后,到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1。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公司公章
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交地税)
3。税务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一式两份。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
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法律文件一式三份
7。总公司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两份。总公司章程副本9。总行批准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和资金拨付证明一式两份
其他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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