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房屋承租权转让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非独立成套公房承租权转让步骤
非独立成套公房一般是指厨房、卫生间和邻居合用的公房。这类公房不能转让所有权,只能转让承租权。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是差价换房的一种形式,并且要符合下面四个条件:(1)房屋不属于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差价换房的房屋类型;(2)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只能转让给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人;(3)在差价换房前,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且不能造成新的居住困难;(4)转让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所得的款项在一定期限内只能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转让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应经过下列三个步骤:
(一)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差价换房合同、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单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应当出具准予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并通知当事人。
(三)转让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所得的价款只能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存入其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该购房存款单只能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且3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当然,在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时,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移交付;转移支付的余额部分,可以由当事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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