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病历的流程规范如下:

在患者的医疗过程告一段落之后,病历相关的文件材料通常已经趋于稳定状态;
在进行封存操作时,建议医患双方均须亲自到场见证;
病历文本应须经过患者本人签署确认,同时由医院方面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在完成病历封存工作之后,需将封面妥善粘贴密封条,并交由医院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