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立案之前,是有可能实施传唤的。
对于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将其传唤至该犯罪嫌疑人所处城市或地区的指定地点接受审讯,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应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而对于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够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以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但必须在随后的审讯笔录中予以详细记载。
在执行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确保他们享有充足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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