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市民朱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业城商铺。由于价格优惠,朱女士购买了总面积200平方米的三层门面,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80万元。
然而,李女士到房产局备案时发现,早在2013年1月,该公司就将同一位置、同一房号的门面房卖给了王先生,并已在网上向房产管理局备案了合同。由于朱女士的这份合同的标的物与已登记的合同完全相同,因此无法备案。李女士与房地产公司谈判,但失败了。2014年4月,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了80万元赔偿金。法院判决,除全额退还80万元外,开发商还将赔偿李女士8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该房屋已设定补偿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效、解除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货,出卖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货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开发商公司先把房子卖给李女士,再卖给王先生,是违法的。按照规定,两人支付的购房款除返还外,公司应赔偿其损失,但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一倍。
律师提醒:如果一套房子卖了两次,出卖人不一定要承担两倍于已付购房款(购房款双倍返还)的赔偿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下,赔偿金也应当根据出卖人的恶意程度确定,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已付货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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