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的房产买卖合同能不能擅自作废
时间:2023-05-08 08:30:43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钟×琼和孙×龙原来是夫妻。1998年12月1日,两人从安徽省明光市环卫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购买了一套住宅和一间前厅,总价9.1万元。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4万元,余款待房屋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孙某和钟某将支付最高2000元的房地产交易费。1999年8月,钟某和孙某结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及门面房屋的产权归钟×琼所有,在钟×琼出售前,孙龙有权使用该房屋。之后,钟琼出去工作了。2000年7月26日,孙×龙在征得钟×琼同意并通知钟×琼的情况下,与环卫部门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孙×龙主动将前室交还环卫部门,环卫部门将暂扣2000元给孙×龙,钟×琼和孙×龙在合法结算后将剩余款项一并退还。2007年12月,钟*琼回到明光,发现孙*龙将前房还给了环卫部门,环卫部门又将前房卖给了他人。她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退房协议依法无效,并责令环卫部门归还房屋,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但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未经权利人批准,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钟×琼、孙×龙与环卫部门于1998年12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应支付余款。1999年8月,孙×龙与钟×琼明确约定,该住宅房屋和门面房屋的产权归钟×琼所有,在钟×琼出售房屋之前,孙×龙有权使用该房屋。因此,2000年7月26日,环卫部门明知孙、钟离婚后,门面房产权归钟×琼所有,仍与孙×龙签订退房协议,协议无效。钟*琼要求环卫部门交还门面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门面房已被环卫部门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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