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终止申请
时间:2023-03-05 14:00:36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门面租赁合同到期的,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

当然,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延续租赁期限的,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的约定,而超过租赁期限后仍实际使用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承租人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一、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一)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二)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三)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四)租赁期限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五)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六)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二、怎么去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纠纷?

一般来说,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租赁合约到期房东强制收房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2015年9月,马先生打来电话咨询租赁合同违约法律问题,原来,马先生在03年租了一套100多平三室一厅的的房子,并且在该栋楼楼下开了一家干洗店,还将孩子从老家接过来安排到小区幼儿园上学,而14年8月份房价涨的比较高,房主决定卖房,所以告诉马先生一个月后必须搬家,而马先生迫于各方面情况,没有办法及时找到合适住房,考虑到孩子上学的事情甚是苦恼,经网上查询到法律服务平台,所以给租赁合合律师打来电话希望得到帮助,而个人法律服务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给出了如下意见:

1、处理办法

按照房屋租赁合约规定,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应按照房屋租赁合约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人也应找到新住房后在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若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同时,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因承租方原因长期外出租赁合同期满无法续租

1、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张某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出租了一套房子给房客王某,王某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国外,目前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张某决定将房子委托给租房管家公司,而此时承租方王某却迟迟未回国,亦无法联系到王某,也不能强制开锁进屋,通过联系房屋租赁律师咨询相关法律知识。

2、房屋租赁律师根据情况给出处理意见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外出未归,且无法明确表示是否续租时,房主可联系其单位或者亲人告知通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如房主没有办法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承租方时,应按承租方续约处理,租客需按原约定续交或补交租金,应在得到承租方不续租的的明确信息后再收回房屋。

(三)续租时突然涨租金,导致房屋租赁纠纷

1、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主13年将房子租给承租人黄某三年,后黄某搬走房主又在14年1月份将一套房子租给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2000元/月,到15年1月到期后,房主根据周边房租想涨租金200元之后继续租给黄某,但是刘某不同意还想租这套房子,由此引发房屋租赁纠纷,房主主动打来电话咨询房屋租赁律师。

2、房屋租赁律师根据情况给出以下处理办法

根据合同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房主要求,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签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合同继续交租,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终止。

出租人以原合同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租房转租要注意什么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4、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5、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按时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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