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填写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最高限额"时应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不应将约定的担保金额全部用做贷款发放,应留有余地,以保障债权的全面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借款"最迟到期日"一般根据业务需要约定,以不超过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最迟发生日"半年为宜,且注意每笔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该日期。
三、针对在原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贷款尚未结清又需要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实践中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在注销原最高抵押合同、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登记同时,在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他事项"中注明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尚未结清的债务,也由本合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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