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是要约吗
时间:2023-02-24 18:01:37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收购的特点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二、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情况下,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商业广告表达了希望和收到广告者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且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经相对人承诺,广告发出者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它不含有可能订立的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收到广告者也就无法进行承诺;另外,收到广告者人数众多,若都能据此承诺,并要求收到广告者受同样的履行约束,则有可能出现广告发出者难以履行情况的发生。只有在商业广告本身内容具体确定,同时广告发出者表达了收到者不需要与之进行进一步的商谈即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商业广告对应的广告是悬赏广告,我国《民法典》未对之性质进行明确届定,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其为要约,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却存在严重分歧。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其为要约,相对人完成广告要求的内容即为承诺,广告发出者应对其负担合同上的给付义务;也有的将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完成广告内容者并不知悉广告,也就是在未与广告发出者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也有权要求广告上载明的报酬。我们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在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较为简便易行。

那么怎么判断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通常情况下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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