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情况下,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商业广告表达了希望和收到广告者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且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经相对人承诺,广告发出者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它不含有可能订立的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收到广告者也就无法进行承诺;另外,收到广告者人数众多,若都能据此承诺,并要求收到广告者受同样的履行约束,则有可能出现广告发出者难以履行情况的发生。只有在商业广告本身内容具体确定,同时广告发出者表达了收到者不需要与之进行进一步的商谈即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商业广告对应的广告是悬赏广告,我国《民法典》未对之性质进行明确届定,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其为要约,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却存在严重分歧。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其为要约,相对人完成广告要求的内容即为承诺,广告发出者应对其负担合同上的给付义务;也有的将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完成广告内容者并不知悉广告,也就是在未与广告发出者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也有权要求广告上载明的报酬。我们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在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较为简便易行。
二、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
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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