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合作作品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时间:2023-05-07 16:32:16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确定合作作品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和学者的理解不尽相同。一是“两要素论”:一是约定,二是合作创造的事实。二是“三要素论”:除上述两个要素外,还强调作品构成一个单一的形式和不可分割的整体。匈牙利、法国和前苏联的著作权法基本采用“两要素论”,英国、意大利、日本和美国的著作权法基本采用“三要素论”。可见,“二元论”的外延延伸到复合作品和共同作品,而“三元论”的外延仅延伸到共同作品,不包括合作作品中的复合作品

根据我国立法的上述规定,可见,中国采用的是“二元论”。合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合作作者具有合作创作的意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作者有兴趣提前联系,可以加入一些合作者的创建过程;没有必要要求每个创意部分同时完成;即使是作者也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人

美国有一种理论认为,在创作作品时,创作者之间一定有某种意图,即他们无论是正式约定还是面对面接触,都打算把自己的作品或贡献结合成一个单一的实体。1994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对爱德华·B·马克斯音乐作物案作出结论。五。杰瑞·沃格尔音乐公司:虽然《logo》这首歌的作词人和作词人完全不熟悉,但只要他们有将自己的创作部分组合成一个单一实体的意图,并实际进行创作,那么这首歌就是一部合作作品。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作作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创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目的是将各自的作品组合成一个不可分割或者相互依存的整体。”作者们根据他们的协议为完成这项工作作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自身的精神劳动都应该有相应的质和量,这是工作的必要条件。它与其他合作者的精神劳动是互补和协调的。这里的共同创造行为并不要求合作者做出同样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合作者在创造上必须相似,在数量或质量上必须相等如前所述,合作工作有“二元论”和“三元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合作工作都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含义如下:

(1)合作作品只有在合作创作完成后才能产生,在此期间不会连续或单独产生

(2)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作作者创作的每一部分都是作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作作品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在共同创作中的表现。创建办公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人都有直接和实质性的贡献。合作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使工作协调一致,而同样的行为也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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