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仍有一定的感情,这种藕断丝连的关系或许可以维系看似完整的家庭生活,但是面对今后的财产纷争该如何认定呢?日前,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庞虎(化名)和刘阿妹(化名)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2010年左右,经亲戚朋友及女儿劝说,两人重归于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共同居住在一起,一家三口倒也其乐融融。2013年以来,因女儿读大学不在家居住,庞虎和刘阿妹两人又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其间,庞虎遂多次赶刘阿妹离开他们居住的房子,但刘阿妹认为两人虽然没有再次登记结婚,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对房屋的装修、屋内电器家具也有出资数万元,即使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庞虎,她仍有权利居住。两人相持不下,庞虎只好将刘阿妹告上法庭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刘阿妹迁出其所有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庞虎的父亲庞某老房拆迁安置所得,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庞虎名下,刘阿妹当庭也承认了其与庞虎并非该房屋的共有权人。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被告刘阿妹十日内迁出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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