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一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二是新申请商标人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恶意商标异议人
是指:提起商标异议的目的在于不正当地阻止在初审公告期内的商标获得注册的商标异议人、以及进而以此为要挟,向该商标持有人索取非法利益的商标异议人。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使恶意商标异议人有机可乘。恶意商标异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平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还会影响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浪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宝贵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影响了上述机关对正常的商标异议及时作出裁判。
例1:有一公民一次就批量式的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使50个正在等待注册的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人陷入了漫长的等待。
例2:异议人张某针对浙江千岛湖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农夫、NONGFU及两件农夫山泉商标提出异议。之后他又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要求被异议人向其支付较高数额的金钱作为其撤销异议的所谓报酬。
因此,在修改《商标法》时,有必要明确规定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对那些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异议人,应视为没有主体资格。
为遏止恶意商标异议人,还应实行英国和欧盟采用的商标异议补偿制度,即: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滥用程序打击诚实守信的同业竞争对手的商标异议人予以严惩,如果恶意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败诉,行政当局或者法院均可决定败诉方向对方支付高额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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