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原件3份。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3份。
1.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的,要求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消防验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交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办事处东侧楼澄海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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