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消费的维权问题
时间:2023-06-07 20:34:33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汽车或接受有关汽车的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可以采取自行协商、他人调解、行政、仲裁诉讼等手段来合法维权。现对此作简单介绍如下:

一自行协商

自行协商是指当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自行同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交涉,并要求其承担有关责任。就是平常所说的私了,这种救济手段优点是经济,缺点力度不够,没有强制力,依靠的是双方的诚意和自愿。

二他人调解

调解主要是指出现纠纷时,消费者投诉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并请求其主持调解。由于此类主持调解的组织都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其所提出的方案双方当事人都有较大接受的可能。其优点也是经济,当事人基本不用承担费用,而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缺点还是没有强制力,双方都有接受或不接受该调解的自由。

三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是当消费者发现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行为上有违法违规之处时,向有权行政部门反映,该行政部门将视情况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其优点是经济、高效、权威,对违法者具有很大的威慑力;缺点是消费者受到侵犯的私权益得不到救济,只是违法者受到惩罚,受损者没有得到救济。但当消费者在提起行政申诉的同时,请求该部门进行调解常会有很不错的效果。

四仲裁、诉讼

该两种救济手段都是司法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仲裁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纠纷,消费者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讼是指消费者直接将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此两种制度都可以对消费者以充分的保护,并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其缺点却常常是普通消费者难以忍受和胜任的:低效、高成本、高难度!

综上所述,此四种救济途径各有优缺点,在不同情况下其效果也是不同的,但作为车辆消费者,最应该做的是:做好证据保全和依法维权,证据是武器,依法维权才能使该武器产生最大的威力,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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