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能和解。医疗事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依相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有四种解决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处理;
2、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处理;
4、医疗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在以上四种方式中,行政机关的处理内容包含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问题,但不含对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处理。后二者包含民事责任的处理,但不包含行政机关对事故机关和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在四种方式所处理的同样内容即是否构成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和医患双方的责任分担等问题上,诉讼处理优于行政处理;协商处理不具有强制性。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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