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下可以开餐饮吗
时间:2023-04-01 15:30:49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事先征得周围邻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后面的程序,否则不能。同时要注意做好油烟和污水排放工作,否则会影响小区住户的生活环境。开餐饮还要注意做好污水、油烟的排放工作,还要处理好因开餐饮造成的噪音问题,要确保在不影响周围住户的情况下才能够在住宅楼下开餐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选址要合理。选址不能位于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2、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产生特殊气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安装异味处理设施。

餐饮项目业主如果能做到以上两点,一般不会面临处罚的,积极协商解决即可。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一、在住宅区开餐饮店需要办理环保证吗

其实是没有“环保证”的说法的。

市场上如果出现的“环保证”字眼的证书,应该都是假的。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手头上主要有两个手续。一个是环评。目前,根据国家环评分类管理名录,餐饮项目的环评类别为属于环评登记表,只需要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里进行登记备案就可以了。由于今年疫情影响和环评“放管服”的持续推进,广东等生态环境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改革措施,豁免了餐饮等项目的登记表备案手续,即网上登记都不需要了。另一个是排污许可证。目前,生态环境部还没有把餐饮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登记核发的范围,这个手续也不需要办。总之,目前,餐饮项目不需要办环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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