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程序中的公告期限
时间:2023-05-07 08:25:30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本条未规定具体的公示期限,为缩短截止时间,法院一般采用60天的公示期限。公告期确定为60天。一旦公告到期,票据尚未达到到期日或即期付款日,持票人往往无法及时申报其权利,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宣布票据无效,持票人只能通过单独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告申请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前的最后一位持有人,(二)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灭失,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示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三)公示催告程序由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申请方式由申请人书写,注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告的原因和法案丢失的事实(V)如果申请公告的人要求撤回其申请,他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期间转让的,转让无效。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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