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伤残保险最低赔付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7-16 21:52:54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海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以下金额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0级伤残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第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第二,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资。第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五,伤残津贴。第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七,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第四十七条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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