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
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门诊费+检查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1)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2)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或者:误工费=(48853元÷365天)×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护理期限×陪护人数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陪护人员劳务报酬×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陪护时间×陪护人数
四、交通费(以票据为凭):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
五、住宿费(凭据支付):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参照当地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150元/天计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20-50元/天×需补充营养的天数。
八、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为61-74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丧葬费:48853元/年÷12个月×6个月=24426.5元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注意: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伤残赔偿指数):
(1)被抚养人为不满18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为18-60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为61-74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为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为61-74周岁之间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1429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32515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注意: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应积极争取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与方法,根据案件情况适当主张。
十四、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根据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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