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记者李世昌稿件来源:
巴郁林大妈去年将自己的单位给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她的工龄莫名其妙地被少算了3年。这3年工龄对她来说可不是小事,少了这3年工龄,巴大妈的退休金每月就少好几十块钱呢。这几十块钱对大妈来说可很重要,家里的水电费就指望它呢。
事情是这样的:巴大妈1971年1月参加工作,后到东方红学校任国家正式教师,1973年经考核推荐去湖南长沙铁道学院上学3年。毕业后分配到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工作。巴大妈工作后发现自己的工龄不对,于是找到当时工作的铁道第一设计院西安分院,要求更正。在原工作单位东方红学校(现为城关镇实验小学)及劳动人事局都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是从单位工作以后才上大学的情况下被告更正了对她工龄的错误计算并补全了原告的工资。她当时将证明材料交给了单位。巴大妈于2005年退休,2006年4月份她到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取社保证明时,发现又少了3年工龄,巴大妈工龄从1971年计算至2005年应为34年,而单位给她计算的退休工龄是31年。巴大妈当时询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答复他们是按照被告上报的材料填写的,她去找单位解决,而单位对此却迟迟不予纠正。
巴大妈认为单位没有将她上学期间的3年时间计入工龄是严重错误的,也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其错误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她将自己的单位告到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巴大妈的诉讼请求。巴大妈不服,遂上诉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合议庭法官经过反复研究,大量查阅相关法规文件,最后于2007年4月判定巴大妈胜诉,且为终审判决。拿到判决书的一刻,巴大妈笑了:法律是公正的,法院给咱老百姓做了主啊!
主持人:邓法官,工龄误算问题在我市普遍吗?一般此类案件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代琳法官:工龄误算问题在我市并不是很多,但却很典型。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国有企业职工的工龄影响着其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多少,用人单位应如实计算职工的工龄。本案中,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在计算上诉人巴郁林的工龄时,未将巴郁林1973年至1976年在长沙铁道学院上学期间的3年时间计算工龄的原因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到高等院校上学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其上学期间的工龄才能连续计算,而巴郁林在长沙铁道学院上学前,从档案材料显示的结果是,其仅仅是下乡知青,而非国家正式职工,故这3年不能计算工龄。所以,要解决本案的焦点,核心就是确认巴郁林在1973年上学前的身份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宜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资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因职工的人事档案依法由用人单位保管,要求不保管自己档案的职工在经过30年后提供原始招工文件,要求过于苛刻,因而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举证责任远远大于巴郁林。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应予以纠正。
主持人:贺主任,你如何理解本案?
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贺文龙主任:
一、本案中,1992年用人单位增加巴大妈3年工龄有证据支持,有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即使用人单位认为其不合法,也应选撤销当初增加工龄的行为,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不能说减就减。
二、2001年用人单位给巴大妈内部休养通知,将她的工龄从30年变为27年,并不是变更工龄通知书,因未给她书面通知变更理由和依据,也未口头或书面告知她救济途径,而侵害其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三、2005年4月,用人单位给巴大妈补发工资时,少算3年工龄,少发40.50元,未给她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也未说明少算工龄、少补工资的理由与依据,是违法的。
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严格遵守人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上诉人的档案材料,因其工作失误,遗失员工重要的档案材料,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应由员工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两次减少上诉人3年工龄的行为程序违法,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是完全违法的。因此,巴大妈要求单位恢复3年工龄的诉讼请求合法,二审法院应予以支持。
(嘉宾: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代琳法官、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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