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补贴将停止发放:
1.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的,婚后停止发放享受标准低的一方的购房补贴;
2.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3.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
4.查实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
5.其他应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2、第4种情形的,人才个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属上述第3种情形的,人才应按剩余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期限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其中属上述第2种情形的,人才个人向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后,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凭该凭证,方可办理合同撤销手续;属上述第4种情形的,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撤销该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市委人才办可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其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3.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4〕77号)、政策解答、申请人提交材料及须知、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公示网站等可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杭州人才网”()上查阅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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