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不经过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2、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3、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4、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5、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6、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一、遗产继承的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四个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问由其母亲代管。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子女双方应当理性看待事情的发展,切勿因为金钱而进行亲人之间的情感相互伤害。同时,父母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应当私下立遗嘱,遗嘱在法律层面上是具有权威性的,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规定。若是,父母已经过世的,将按照以上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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