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们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受理案件:
一、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也就是说根本不属于法院管的事情,比如你针对国家的立法行为、外交行为、军事行为提起诉讼,任何一个国内法院不会受理。
二、案件不属于该法院受理范围;属于法院管,但不属于这个法院管的事,比如地域或级别管辖不对,你应该到北京法院去起诉的事情结果到香河法院来起诉了,这里的法院就可以拒绝受理。
三、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比如说诉讼主体不适格,婆婆去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和儿媳离婚,法院不会受理,因为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
全文8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