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破产后偿还债务的次序安排,押金通常会依据其性质予以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若押金被视作起特定债务担保作用的标的,则可能在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时得以特殊方式处置。
在这一环节,债务的清偿排序通常如下:首先,支付的将是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
其次,覆盖到诸如工资、医疗护理、伤残补贴等范畴的职工债权;
随后,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及拖欠税款将被列入议事日程;
最后,普通破产债权方能迎来受偿机会。
若是这样的话,押金将会在前述各项债务得到妥善解决之后,以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妥当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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