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52:02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文号: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即将开始,为方便工作,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京政发〔1993〕35号)转发给你,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京政发〔1993〕35号,各局、总行:为抓住机遇,更好地利用外资,多办外商投资企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有审批权的区县政府和部分局、总行(集团公司)(名单见附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一、二次产业非限制性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合同、章从500万美元扩大到1000万美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的上述审批权限扩大到3000万美元(后者仅限于高新技术项目)。2、区县政府和附件一所列局、总行(集团公司)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权限,第三产业部分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合同、章程(见附件二)将由300万美元扩大到500万美元。3、经区县政府和附件一所列局、总行(集团公司)批准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必须向市计委、市经贸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必须报市经贸委备案。有关部门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4、下放一、二产业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审批权。在区县设立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章程由当地区县政府审批;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项目限)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进行审查分别经开发区管委会和试验区办公室批准。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必须报市经贸委备案。市经贸委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5、把外商投资企业下放到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各行政机关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尊重企业享有的权利,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境经商,仍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电力汽车工业总公司、医药工业总公司、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化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印刷集团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部分局、总行(集团公司)批准名单,食品工贸集团公司、供销合作社、农业工商总公司、建材贸易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附件2:部分第三产业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清单(1)餐饮业(餐饮、快餐、餐饮公司)(2)咨询信息服务业(不含国内广告)(3)小型服务业(美容美发、保洁、搬家公司、,家庭劳务公司)(4)小型旅游娱乐设施(保龄球、台球、游泳池、健身房、小型旅游景点)(5)酒吧、舞厅(6)小型商业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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