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时间:2023-05-30 15:14:57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西藏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4、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产前诊断和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5、在生育年龄内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的费用;

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费用;

7、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8、因生育、终止妊娠、绝育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实施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西藏生育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2、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费用;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5、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6、因犯罪、吸毒、自杀、自残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7、产妇住院期之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西藏生育保险津贴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顺产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产前假15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1、难产的,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

3、第一胎为晚育的(晚育年龄按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年龄标准执行),增加30天;同时符合前款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计计算。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最长享受36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前180天,享受100%生育津贴,后180天,享受65%的生育津贴。实际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以单位批准的产假天数为准。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享受15天生育津贴(其中患宫外孕的,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同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6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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