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借款方式购置房产之后,依据现行法律以及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陈述人(即实际出资方)享有对该资产的出售权。
然而,为了实现这一权利,陈述人必须首先通知名示所有者(即名义产权人,通常为出借方)并得其同意,或者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必须遵循既定的交易条件及流程来完成销售过程。若名义产权人以任何形式拒绝同意售卖请求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行事出售动作,则极有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因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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