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不被视为具有法律婚姻效力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订婚仅仅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备婚礼式,并不等同于正式婚姻的建立与确立。
换句话说,订婚并未获得法律认可,亦缺乏相应的影响力。
订婚并非婚姻得以顺利完成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或先决条件。
个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缔结婚约,不必受到法律的限制。
然而,婚约之创立必须完全基于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且除了他们之外,无人能够进行强制性干预。
这意味着,婚约自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若男女双方均有意终止婚约,则可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终止婚约关系,从而无需借助法律手续;
若其中一方提出解约请求,同样可以独自为之,只需向对方传达明确的意向,无须得到对方的同意或者法律的认定。
理论上说,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订婚作为强迫另一方与其结婚的藉口。
尽管法律不保障婚约,但如果因为婚约产生的财产纠纷引起关注,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
对于婚约期内无条件赠与的物品,受赠者通常不承担返还责任;
至于那些为了实现结婚目的而作出的赠与,亦即所谓的彩礼,若双方未能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考虑返还。
针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需要明晰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并无共同居住的经历,此时应依法进行返还,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全额返还。
其二,尽管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现实情况中已然共同居住,若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这对女方而言明显欠缺公正。
在这种情境下,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生育后代、财产分配情况、彩礼额度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等,以此来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
一旦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并最终离婚,除非存在特别情况,一般而言彩礼无需返还。
但是,有两款特殊情形值得注意,一款是指夫妻婚后长期未能共同生活,另一款是指男方由于支付彩礼而造成生活困境,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便两人完成婚姻过程,离婚后男方仍然有权索回彩礼。
尽管在具备返还彩礼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应忽视返还的实际情况。
法院在判决返还金额时,通常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可还返比例: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生育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彩礼的原始金额、过错程度等多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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