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登记,对婚姻状况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并索取有关资料。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拒绝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侨胞和外国人登记离婚,除前款(2)、(3)项规定的证明和支持材料外,还应出具自己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应当签发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证件、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上的共识。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明。第二,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随意申请婚姻无效。法律规定了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即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婚姻双方当然是指婚姻双方。与婚姻当事人相比,利害关系人更为复杂。根据相关法律的界定,适用婚姻无效宣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重婚为由:
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对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利益相关者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的近亲。三。因禁止结婚,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
4。患有婚前不应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的:
利害关系人是患病者,以近亲属身份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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