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依法自始无效,亦即其自成立之时便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签署婚姻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并不享有婚姻所赋予的诸多权利以及应尽的相应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如若协议未能达成,则需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加以裁决。
对于因重婚行为而引起的无效婚姻,有关财产的处置决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中婚生子女及其中一方配偶的相应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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