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定金在多数情况下无法予以退还。然而,倘若定金符合特定的条件,则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存在两种可供考虑的情形来确保定金得以顺利退还:首先,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反了相关的约定条款,那么便需以双倍的金额来返还收取的定金;其次,如果双方能够就解除合同达成共识,那么收取定金的一方也应将其所收取的定金悉数返还。所谓“定金”,乃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由其中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替代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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