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险[2010]38号、苏财社[201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32元(2009年全省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再增加30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132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增加的生活费低于112元的,再增加30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112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和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地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县,要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各项考核目标和任务,争取省级奖励补助。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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